一定是局长看到了我的辩护词,迁怒你姐姐,想要害死她。如果不是我的辩护,你姐姐原本不用死,顶多只是个无期徒刑。”</P>
回到旅店,烟雨以手捶桌,鲜血淋漓。剑仁托住他的手,道:“我和我姐都是侠义之人,分得清是非曲直,我们不会怪你的,是他们要违法硬判,不关你的事。你帮我们写上诉状吧?我们告到省高院去。”</P>
烟雨道:\"二审没有新的证据,再难改判了。我怕了,我失去信心了,我哪里还敢再写上诉状?我哪里还敢再写辩护词?一步不慎后果不堪设想,我怕我会亲手把你姐姐送上断头台。你去请一个敢辩的律师吧?我不配再为她辩护了。”</P>
剑仁道:\"烟雨,我相信你,我觉得你写的辩护词合情合理合法,你没有错。就算是死,我们还是要你辩护,绝不另请律师。你不能失去信心,我们姐弟俩全靠你了,你不能抛下我们。”</P>
烟雨道:“覆水难收,说出的话再也收不回来了,辩护词是改不了的,我该何去何从?我该怎么辩?是一条道走到黑还是全盘否定?”剑仁道:\"既然已经捅了马蜂窝,就没有退路了,不要再犹豫了。\"</P>
烟雨道:“只能是破釜沉舟了,我已经做好了坐牢的准备。如果不能救你姐姐一命,我情愿去坐牢,以此赎罪,这样我的心情会好一点。你愿意冒坐牢的风险吗?”剑仁道:“只要能救我姐姐,坐牢又如何?\"</P>
烟雨将起诉书、庭审经过、辩护词、判决结果全写在网上,签上毛烟雨、于剑仁的大名。</P>
在微博中写道: …本案当中有三大疑点,城管不穿制服、不出示执法证件、不出具罚单、不出具没收物品的清单,被告人如何能够确定他们是城管?</P>
在他们把财物、工具抢上车时,于爱娥不敢反抗;在他们把囡囡抓上车时,于爱娥不敢反抗;在赵青河追打帅林时,于爱娥还是不敢反抗;在赵青河将秋帅林逼入河中淹死以后,于爱娥还不能正当防卫吗?要等到赵青河将于爱娥和囡囡逼入河中以后才有正当防卫权吗?到那时还能有防卫的能力吗?</P>
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、抢劫、强奸、杀人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被告人是具有无限防卫权的。赵青河已经逼死人命,谁能保证赵青河不会继续逼杀于爱娥母女俩?…审判长第一次开庭时已经宣称:本案事实不清,证据存疑,建议检查机关补充侦查,查明秋帅林死因。在检查院未能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况下,如何能够判处被告人死刑?审判长言辞前后矛盾,不能排除有人向法庭施压的合理怀疑。</P>
我们拼着坐牢的风险,公开案情,希望能有敢辩的律师,来为于爱娥伸冤。只有敢辩的律师,才是中国真正的脊梁。</P>
烟雨将微博转给剑仁、李总,让李总帮忙转微博签请愿书。剑仁上传微博,李总也将微博转给政法商新闻各界朋友,并对员工说,不论是谁转发微博到网上,给带薪假一天。集了几千人签名请愿书,将请愿书照片传给烟雨、剑仁。在网上各种评论都有,有的说城管执行公务,无权反抗,只能起诉到法院;有的说故意杀人罪该处死;大多数人表示同情,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。</P>
剑仁将上诉状递交到一审法院,和烟雨赶往省高院。烟雨道:\"一定要设法让省高院开庭,只有开庭,才有改判的希望,最好的结果只有无期徒刑了。\"</P>
来到省高院,烟雨将案卷、手机递交给法官,让法官看微博、请愿书。法官道:\"这事我做不了主,我带你们去找院长。\"到了院长办公室,院长看后,道:“你们先回去等消息,我们研究后再作决定,打电话给你们。\"</P>
过了些天,法官打电话通知,在省高院开庭二审。烟雨写好辩护词交给剑仁。一个月后,法庭开庭。</P>
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道:“被告方在网上公开案情,泄露赵青河的情况和信息,侵犯了赵青河的名誉权和隐私权,请法庭追究被告方的刑责。”</P>
烟雨:刑事案件在侦察阶段是不允许公开案情的,辩护人到审查起诉阶段才有阅卷权,侦察阶段根本就无从知晓案情。到了审判阶段,公开案情可能会导致干扰正常诉讼活动,不适宜公开案情。案件宣判以后,除了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外,案情是可以公开的,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。</P>
我方所公开的案情信息完全真实,没有虚构恶意诽谤赵青河,并没有侵犯他的名誉权。至于隐私权,只涉及民事赔偿的责任,没有刑事责任。</P>
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,侵犯他人隐私,情节较轻的,处500元罚款;情节一般的,处五日拘留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</P>
本案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,且我方本不应当赔偿原告方的损失,但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十万元,有失公正,凭什么要我方赔偿?如果能够救我姐姐一命,赔再多的钱我也心甘情愿。</P>
依据刑诉法第54条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: …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阶段对被告人于爱娥日夜不休讯问,长达一个月之久,逼她招供。疲劳审讯属于刑讯逼供。请法庭责成检察机关调取于爱娥出入看守所在审讯室审讯的证据,追究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