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0章 我不应该言辞过激的,是我害死了你姐(1 / 2)

埋情葬爱(我不应该言辞过激的,是我害死了你姐)</P>

审判长道:\"本庭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,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?”赵母道:“再多的钱也换不回我儿子一条命,我不接受调解,由法庭判,只求判余爱娥死刑,为我儿子报仇。”</P>

囡囡哭道:\"我要和奶奶在一起,我要和妈妈在一起,叔叔,求求你了,不要杀我妈妈,让我和妈妈待一块,好吗?”</P>

审判长道:“囡囡在法庭上哭闹,影响法庭秩序,请法警将囡囡驱逐出庭。”囡囡眼泪汪汪地道:“叔叔,我不敢哭了,不要赶我走,好吗?让我再看一眼妈妈吧?”</P>

烟雨:今日一别,母女俩不知什么时候才能再见面,也许是最后一面,请审判长法外容情,让她们再看一眼吧?</P>

审判长道:“请法警退下。”剑仁道:“囡囡现在和外公、外婆住,成天哭闹着要奶奶、要爸爸、要妈妈,可是她的奶奶已是癌症晚期,自身难保,带不了她了。在那一刻,家破人亡,她再也看不到疼她爱她的爸爸,成了一个孤儿。我们李总说了,只要能救我姐一命,就算我借再多的钱,他都答应。只要能救我姐姐,我情愿下半辈子做牛做马,报答李总的大恩大德。”</P>

烟雨:爱娥为了救婆婆,每天凌晨两点就要起床做卖。她婆婆为了救她,不惜变卖房子,不去治病。婆媳之间能够做到这样实在是难能可贵,亲母女也未必有那么好。可以看出爱娥的本性是多么的善良,这样的人罪不当死。请法庭能够本着治病救人的宗旨,把钱还给她婆婆,让她婆婆能够有钱看病。</P>

依据混合过错互赔对方损失一半的原则,赵青河未婚,父母都有退休工资,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。帅林的母亲身患绝症,无生活来源,还有囡囡需要抚养。赵青河和秋帅林都是本地城市户口,因此帅林的赔偿标准高于青河。只要能救爱娥一命,我方赔再多的钱也愿意。”</P>

公诉人道:“未经检查院允许,辩护人不是律师,没有阅卷权,请法庭剥夺于剑仁的辩护权,追究律师和于剑仁泄露案卷秘密、干扰正常诉讼活动的刑责。”</P>

烟雨:刑诉法第32条明确规定,被告人的亲友都可以做辩护人,公诉人有权剥夺被告人亲友的辩护权吗?公诉人想要公然违法吗?依据刑诉法第11条、第30条、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: …</P>

辩护人和律师一样有阅卷权,法庭应当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和辩护权,检方无权干涉。</P>

审判长道:\"本案事实不清,证据存疑,建议检查院补充侦查,查明秋帅林的死因,择日再判。”</P>

庭审结束,剑仁的父母带囡囡先回上海。剑仁走出法庭,向烟雨讲述了庭审经过,问:“法庭应当会轻判吧?”烟雨道:\"庭审经过你能记得多少,都写下来吧?我分析一下。”剑仁道:“只能记得个大概。”</P>

回到旅店,剑仁写出庭审经过,烟雨道:“应当不会判死刑,可能会判无期徒刑吧?宣判后,你要问你姐姐是否要上诉,你无权代她作决定。”</P>

过了一个月,法庭重新开庭,检方没能找出新的证据。审判长当庭宣判,判处于爱娥死刑,赔偿原告方十万元,多余的钱退还。</P>

于剑仁变色道:“怎么会这样?不是说事实不清、证据存疑吗?检方没能查明帅林死因,如何能够判我姐死刑?”审判长道:“虽然检方不能确证赵青河有没有逼死帅林,但法律不允许报私仇,于爱娥报私仇杀赵青河于法不容,故意杀人罪证确凿,判处死刑不违法。”于剑仁道:“姐,我们上诉吧?我一定要帮你伸冤。”</P>

于爱娥道:“这一个月来,公安机关日夜不休审讯我,逼我承认赵青河没有打帅林,帅林是失足落水。还说如果不招,就把我弟弟也抓来。我说:‘如果你们敢抓我弟弟,我就一头撞死在审讯室,宁死也不认罪。’剑仁,你一定要帮我伸冤啊,我差点被他们逼疯了。”</P>

秋母道:“既然判处我儿媳死刑,凭什么还要我们赔偿赵青河家?我儿子的死,他们不该赔吗?法院判决不公,秋帅林他在天有灵,死不瞑目!”</P>

于剑仁走出法庭,扶着烟雨的肩,道:“怎么会判死刑?怎么一回事?…烟雨,我们该怎么办?”</P>

烟雨大惊失色,道:“我失策了,我失算了,我不应该言辞过激。我太天真了,我太刚愎自用了,听不进你的劝,妄图和城管局长斗,我怎么能斗得过城管局长?审判长的言辞前后矛盾,非常明显是城管局长托人找关系向法庭施压,逼法庭判处你姐姐死刑,是我害死了你姐,我该如何谢罪?</P>

本来我应当把责任全推在赵青河一人身上,他的所作所为应该由他一人承担,说他只是一名协管,只是一名临时工,和城管部门无关,和城管局长无关。如果那样辩论,就完全符合局长的心意,就不会过问该案了。</P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