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30章 土地问题(上)(2 / 2)

在产量不变的情况下,助法制度的收入是固定的,彻法制度则可以通过增大征收比例而提高收入。这样的话,国家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调整征收比例,达到聚敛财富或者与民休养的目的。

譬如汉初,经历过秦末战乱,百姓需要休养生息,缴税比例很低,为三十税一。到了东汉末年、三国时期,田赋的征收由原来的按比例,改为按照田亩数,每亩定额征收,这样税收多少与产量无关。

这种公有土地私有化的现象到了战国时期已经非常普遍,只不过都是暗箱操作,上不得台面,因为这种私有化,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周天子王权的一种践踏和破坏。直到秦孝公启用商鞅进行变法,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这种土地私有化的合法性,土地买卖得以正大光明地进行。

从此之后,土地私有制度成为中国封建时代最重要的土地制度,可以这么说,即便是贵为天下之主的一国之君,想要合理合法地占有一户小民的私有土地,也必须采取等价交换的方式。

土地私有制度,确认了农户对土地的所有权,一定程度提高了劳动积极性,公开买卖则势必加速了土地流转。

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,是财富的象征,一旦可以公开买卖,那势必会逐渐集中到有权有势的人手里,即为土地兼并,其后果就是富家之田连阡陌,贫者无立锥之地。

针对私有化带来的分配不均的问题,历朝有人提出限田之策,其目的就是防止土地大规模兼并。但是这个限额的多少,难以把握。定得太高,则形同虚设,定得太低,则阻力太大,难以施行。

到西汉末年,王莽篡位,进行全方位的改革,其中一项表示恢复土地国有,施行授田制度,意图实现土地平均分配。

可是,朝廷手中也没有足够多的土地以供分配,他采取的办法是强制没收私有田地,这招来了无数反对之声,导致民不聊生。况且,王莽得位不正,失了民心,眼见局势难以控制,王莽不得不下令停止土地国有化,继续承认私有。

有王莽的教训在前,后来者在土地改革上都谨小慎微,绝不采取激进的策略。在秦之后的近两千年的时间里,确有那么一段时间,土地私有制不占据主要地位,大多数土地是归国家所有,这段时间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(公元485年)到唐德宗建中元年(公元780年),大约三百年。

这段时间里,土地制度施行的是均田制,即按照劳动力分配田地,使得耕地与人口合理配置,以期力业相称。这一土地制度与王莽的改革的理念基本一致,却能实行近三百年之久,是由其所处的历史环境决定的,这种制度的消亡,同样是历史环境推动的。